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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郭文得(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党晋红,山西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某某,男,58岁。
被告:古县顺风便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县汽车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贾岐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康,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车站街22号。
负责人:王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鞠某某、古县顺风便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敏慧
书记员: 成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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