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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被执行人牛某,男,汉族,现住永和县城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和县人民法院(2018)晋

1032执9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8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牛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xxxx783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建忠

书记员: 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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