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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小名二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清徐县粮食局西谷粮站职工,住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
辩护人靳志斌,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娜,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艳刚、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靳志斌、郭娜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另案处理)与其朋友即被告人郭某商议,以被告人郭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由王某使用。2013年7月12日,郭某向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提供自己身份信息及虚假职务、收入证明后,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45万元的乐惠金信用卡。王某拿到卡后2013年8月13日激活并一直使用。该卡最后一次交易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消费人民币5200元后再无任何消费及还款记录。该卡于2014年4月13日开始逾期。光大银行在向郭某多次催收未果情况下,对该卡做了分期还款计划,减免了所有利息、滞纳金,允许其将所欠本金448200元分12期归还,但仍未能归还。截止到2015年5月19日,该卡累计逾期401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高巍、张宇明、阎永亮笔录、郭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郭某签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电子申请声明及签署专用(乐惠金)、郭某签的阅读客户协议、郭某持企业法人执照与工作人员张宇明的照片、办卡时提供的郭某的晋ANV510奥迪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奥迪车照片复印件、办卡时提供的郭某的房产证复印件、办卡时提供的郭某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公安机关讯问郭某、王某笔录、王某、郭某辨认笔录、王某、郭某书写的协议材料、光大银行太原分行阳光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份、被告人郭某名下的透支卡的交易明细、光大银行欠款客户郭某催收记录、光大银行催收通话录音光盘、挂号信的封面复印件和收件人签名的地址、信用卡欠款催收函、外访催收调查表、晋ANV510车的查询信息、清徐县房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出具的《证明》、清徐县腾悦型煤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腾悦型煤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万柏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本院(2005)清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提供虚假职务、收入证明等信息,领取信用卡后,超过规定的透支期限,经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数额较大,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人郭某恶意透支448200元,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在向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提供虚假职务、收入证明等信息后,与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签署办理乐惠金信用卡,已明示告知可透支的最长期限,被告人承诺在每笔透支交易发生最长60天内偿还该笔交易本金及产生的相应息费,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于2014年10月14日上门催收后又多次电话催收,被告人拒绝归还透支款,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情形,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润萍 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 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

书记员:成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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