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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小名飞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晚上23时许,被害人贾某伙同张彪来到清徐县西谷乡东罗白村张某家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怀疑贾某作弊,遂对贾某进行殴打,陈禄、王小飞也参与殴打贾某,在互相厮打过程中,陈禄额头受伤流血后被张某送到医院缝了四针。陈某某以解决贾某赌博作弊、陈禄受伤为由向贾某索要15000元。因贾某身上现金2400元已交给张彪付陈禄医药费,被迫打下15000元的欠条,并将×××起亚智跑车抵押。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的量刑情节。综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晚上23时许,被害人贾某伙同张彪来到清徐县西谷乡东罗白村张某家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怀疑贾某作弊,遂对贾某进行殴打,陈禄、王小飞也参与殴打贾某,在互相厮打过程中,陈禄额头受伤流血后被张某送到医院缝了四针。陈某某以解决贾某赌博作弊、陈禄受伤为由向贾某索要15000元。因贾某身上现金2400元已交给张彪付陈禄医药费,被迫打下15000元的欠条,并将×××”起亚”智跑车抵押。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县公安局清公受案字(2017)第000016号《受案登记表》、清公立字[2017]000159号《立案决定书》、贾某报案材料及陈述、清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陈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移交的请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张某、赵某、贾某证言、公安机关讯问张彪、陈禄、王小飞、陈某某笔录、贾某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县公安局清公行罚决字[2017]0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荆新国、王国栋、被告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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