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1)怀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以(2014)同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存慧
代理审判员 赵成
代理审判员 王之学
书记员: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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