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吕某某
原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
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3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晋0202刑初57号刑事裁定。
原审被告人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裁定予以准许正确。
上诉人吕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裁定予以准许正确。
上诉人吕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董雁翔
审判员:刘瑞清
审判员:孙燕燕
书记员:张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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