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了(2012)榆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高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高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家庭困难证明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存慧 代理审判员  王之学 代理审判员  赵 成

书记员:安亚通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