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1)原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熬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张某熬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嘉奖一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张某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且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存慧 代理审判员 王之学 代理审判员 赵 成
书记员:安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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