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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利飞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睢利飞

罪犯睢利飞,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了(2012)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睢利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睢利飞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睢利飞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睢利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系暴力犯罪且未执行财产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睢利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睢利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系暴力犯罪且未执行财产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睢利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

审判长:孙平
审判员:高存慧
审判员:王之学

书记员:范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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