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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宏伟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尚宏伟,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解村乡下院村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了(2015)原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交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尚宏伟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尚宏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宏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贫困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尚宏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宋任国 审判员  韩卫祥

书记员: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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