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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蕉山乡八角地村人,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蕉山乡八角地村人,现住址不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李翠萍
书记员:刘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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