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春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壶泉镇张庄村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南村镇下林关南庄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商业街东巷。
被执行人: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南村镇下林关南庄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商业街东巷。
本院在执行张春水与廉某某、廉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春水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故应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李翠萍
书记员:王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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