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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水与廉某某、廉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张春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壶泉镇张庄村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南村镇下林关南庄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商业街东巷。
被执行人: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南村镇下林关南庄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商业街东巷。


本院在执行张春水与廉某某、廉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春水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故应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李翠萍

书记员:王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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