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作疃乡作疃东堡村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公安局民警,现住址不祥。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张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两次共提取了被执行人工资36716元后,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本案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李翠萍
书记员:王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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