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壶泉镇商村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加斗乡政府干部,现住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李翠萍
书记员: 王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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