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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广灵县宜兴乡东宜兴村人,捕前住广灵县三中家属楼*单元***室。2017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广灵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4月11日,郭某某在广灵县百事通公众平台上发布了要购买廉租房、拆迁房的信息,三天后被告人仝某某主动联系郭某某,谎称其二爷爷仝某某有拆迁房指标,并带领郭某某到广灵县秀水佳苑小区二期看了8号楼1单元1202房,后仝某某以办理买房手续为由要了郭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2017年4月16日仝某某以补房差价为由让郭某某给杨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xxxx8)里存了34780元,并称杨某是广灵县房管所负责办理拆迁房的人。2017年4月21日仝某某再次以补房差价为由让郭某某给杨某的农行卡里存了17500元。2017年4月26日仝某某以“仝勋飞”的名义给郭某某打了“收到廉租房预付款52280元”的收条,2017年4月27日仝某某以购买拆迁房办事仍需要钱为由向郭某某索要5000元现金,又以“仝勋飞”的名义给郭某某打了收条。后来仝某某说房子办不成了,于2017年5月3日给郭某某出具了还款协议,2017年5月3日和2017年5月15日仝某某两次归还郭某某共计3000元现金,其余54280元钱被仝某某归还其外债。二、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仝某某找到安某某,称在盛世华庭小区有自己的顶账房便宜出售,并带安某某看了盛世华庭小区13号楼3单元502房(此房2015年5月已经出售),在此过程中仝某某一直自称刘中亮,安某某同意买房后,仝某某要求支付房屋首付款五万元,并称尾款可以月供,安某某先后三次(第一次1万元,第二次1万元,第三次3万元),共给付仝某某5万元购房款,仝某某以“刘中亮”的名义给安某某出具了购房协议和收条。上述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郭某某、安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仝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杨某、郭某某2、郭某某3的证言、受案登记表、郭某某及安某某的报案材料、银行回单及收条、银行交易记录、收条、还款书、自述材料、民事起诉状、购房协议、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辨认笔录、U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042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仝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仝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还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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