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南村镇南村西庄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千福山庄小区。
被执行人:白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同县交通运输执法局退休干部,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北关村二区116号。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白建国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晋0223执13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白建国的工资,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韩国生
书记员: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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