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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刘某某、魏某有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千福山庄小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工商局干部,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北道岩村。
被执行人:魏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气象局干部,现住广灵县人民银行家属楼。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刘某某、魏某有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二被执行人工资已在本院其它执行案件中扣留,并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韩国生

书记员: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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