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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申请执行仝某某、张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壶泉镇白家坟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惠花村。被执行人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灵县新华亿商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灵县新华亿商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3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仝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8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亢守龙
审判员  许品斌
审判员  李翠萍

书记员:王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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