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灵县壶泉镇会花村。
被执行人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灵县新华亿商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灵县新华亿商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仝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5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亢守龙 审判员 许品斌 审判员 李翠萍
书记员:王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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