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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灵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2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灵县支行,住所地广灵县新建东街。法定代表人:董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仝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部经理,住广灵县千福山庄小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公安局干警,住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槽东4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2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张某某网络显示的四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仅为0.87元。本院亦冻结了张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广灵县房产管理所查明,张某某在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有平房院落一处,但该房产本院查明,系张某某与其妻子韩桂清的共同财产。韩桂清与其女儿现居住在该房屋中,故该房产亦系本案不能执行财产。故本院认为,本案在规定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云峰审判员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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