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阳光花园小区。申请执行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作疃乡大西庄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秀水佳苑小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环保局职工,现住广灵县壶泉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存款65116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亢守龙
审判员 许品斌
审判员 章云峰
书记员:刘小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