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达鑫建筑公司工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被执行人:安世录(又名安仕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壶泉镇北关村村民,现住该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同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世录(又名安仕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安世录(又名安仕录)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广房权字第030017**号,用途为商业,登记面积为316.2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坐落新建东街市场院,土地证号:广国用(2002)第2301101**号,面积为537.54平方米的土地),期限为1年(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李翠萍
书记员:刘小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