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邵某某与唐某某、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高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高县。被执行人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阳高县。系唐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2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严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存忠
审判员  韩富明
审判员  张建标

书记员:张成志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