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连山(董联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人,住阳高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人,住阳高县。
申请执行人董连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据以执行的(2017)晋02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并现场勘察,该案执行标的没有明确的被拆除建筑的生效位置,致使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董连山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富明
书记员: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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