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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晋02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九页第五行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七月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五月十日止。]”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七月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止。]”本裁定与被补正的(2017)晋02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丽萍 人民陪审员 崔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李 苏
书记员:冀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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