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闫强强(闫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强强应交罚金2000元,现查询被执行人无隐匿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梁
书记员: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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