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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人115481.3元,执行费163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5日给付申请人3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于其他未给付的案款还在协商当中。现查询被执行人无隐匿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梁

书记员: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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