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月,男,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武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刑终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28115.29元,执行费3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查询被执行人无隐匿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刑终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梁
书记员: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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