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某
郭某某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冀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现住大同市新荣区。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无业,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现住大同市新荣区一小东。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无业,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现住大同市新荣区新荣镇畔沟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王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冀某借款本金和利息196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4元,现查询被执行人无隐患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张世梁
书记员: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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