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大同市新荣区人,打工。
被执行人大同市新荣区瑞某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花园屯乡谢士庄村。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大同市新荣区瑞某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资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856元,并承担了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梁
书记员: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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