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居住地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大同市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煤峪口村峪旺苑B区2号办公楼。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居住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居住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居住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居住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赵某某,女,居住地大同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和赵某某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211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李立军、李某某、李某某和赵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申请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3061390元,案件受理费45860元,执行费80507元,共计13187757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李立军、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13187757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