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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和赵某某给付金钱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居住地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大同市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煤峪口村峪旺苑B区2号办公楼。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居住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居住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居住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居住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赵某某,女,居住地大同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和赵某某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211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李立军、李某某、李某某和赵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申请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3061390元,案件受理费45860元,执行费80507元,共计13187757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李立军、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13187757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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