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某(绰号“四毛”),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浑源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捕前住浑源县。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执行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晋021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调查车管所、房屋产权办、股权等,被执行人陈某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执行人陈某并处罚金6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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