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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大同市矿区新胜街平房,户籍所在地大同市矿区安全路12排付9号。身份证号码:xxxx。2014年12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15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后,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5年12月21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同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16日,经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学诊断,罪犯李某某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016年9月12日,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罪犯李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规定。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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