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宁艳霞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丘县。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老沟矿职工,住本市城区。
被执行人宁艳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冯某某,系冯某某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宁艳霞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0元,利息1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220元,共计674220元,本院执行费9000元尚未缴纳。经本院调查、查询银行、证劵、车管、房产登记四个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赵雁惠

书记员: 陈伟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