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丘县。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老沟矿职工,住本市城区。
被执行人宁艳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冯某某,系冯某某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宁艳霞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0元,利息1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220元,共计674220元,本院执行费9000元尚未缴纳。经本院调查、查询银行、证劵、车管、房产登记四个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赵雁惠
书记员: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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