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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佳力伟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佳力伟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大同市佳力伟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第29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前支付申请执行1850660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提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18506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张志强

书记员: 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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