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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佳力伟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大同市佳力伟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第29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前支付申请执行1850660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提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18506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张志强
书记员: 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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