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连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雁惠
书记员: 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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