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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彬申请执行祥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武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兴同里。
被执行人大同市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特2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军

书记员: 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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