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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志申请被执行人张某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王有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志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主文)

执行员张宏杰

书记员: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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