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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王有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志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
执行员张宏杰
书记员: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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