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关西街。
被执行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东关永福街。
被执行人张翠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小西门南街。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徐某、张翠香银行存款6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军
书记员: 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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