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文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与被执行人韩文某、马某某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
书记员:孙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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