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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湖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101000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执行费1415元已缴纳,经调查、查询银行、证券、车管、房产登记四个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雁惠
审判员 白向东
审判员 张宏杰
书记员: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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