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申请执行人齐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保,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08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定绍华
书记员:王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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