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申请陈某某、陈某金钱给付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银行存款435057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书记员:王晗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