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宝白公路锦绣香江花园康乃馨园8号楼1单元1405号。被执行人:大同市大某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教场城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翟立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秀丽与大某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某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归还商铺租金62371.8元,违约金2962.7元,案件受理费731元,执行费880元,总计66945.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某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6694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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