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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寿此君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被执行人:寿此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寿此君银行存款2969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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