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日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75年5月10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马洋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同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日新与被执行人姜某某、马洋洋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姜某某、马洋洋银行存款218413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雁惠
书记员: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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