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兴同里。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华田苑府城小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王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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