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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良平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 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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