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远通某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街庙前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昭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国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城区御河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喜延,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国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5823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 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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