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住大同市御东新区;李某某,女,汉族,住大同市御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501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书记员: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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